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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中转学借读需要那些手续?

时间:2024-04-26 12:59:11  来源:https://www.xinbizhi.net  作者:admin

同意转出证明需要教务处盖章即可。另外该带好的资料准备齐全

一、学生转学何时办理申请手续?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了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学生转学一般应在新学年(特殊情况可在第二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转学手续的,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如因市政动迁等特殊原因,中途不转学确有较大困难者,可以在中途到户籍迁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何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因全家户籍迁移,符合转学规定,需申请办理转学,其具体办法如下: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取得《转学联系单》

-----> 持户口本等资料到本招办联系转借读申请;确定转入学校

-----> 持相关资料到指定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手续

-----> 得到转入校确认后,回原就读学校办理正式转学手续;领取《转学证书》

-----> 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 注册手续

三、学生转学应具备哪些证明材料?

中小学生转学应持有本区户籍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相关证明材料,高中学生转学必须随带高中录取时的档案材料(包括录取通知单)和各科会考成绩。

四、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学的学生中途是否可以转入本区就读?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在外省市就读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来本区就读,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区教育局转借读接待处(本区为卢湾区中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由区中招办安排进入学校就读。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中途转学,可携带有关证明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于课程教材和教学要求等因素,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核,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初中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予转学。

五、民办学校学生中途是否可以转学?

学生进入民办学校学习,中途一般不予考虑转学。如有特殊原因(市政动迁,全家户籍迁移而又路程较远等)必须转学,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本市民办小学、民办初中的学生转学可按公办学校学生的转学规定办理。民办高中一般不予转学。

六、来沪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子女中途转学如何处理?

来沪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其子女因特殊原因必须中途转学,家长可持来沪定居的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及其子女有关的转学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转借读接待处(本区中招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筹安排入学就读

七、外省市户籍学生申请在卢湾区中学借读应具备哪些条件?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学生在卢湾区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卢湾区借读:

学生本人持有卢湾区蓝印户口(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待遇);

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的;

父母双方在外地从事野外、水上等流动性工作;

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并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

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应聘短期来沪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子女;

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的驻沪办事处工作人员子女;

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卢湾区借读的申请,由卢湾区教育局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八、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就读有何政策规定?

凡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学生初中毕业后,如需继续在本市高中借读,可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报请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可报名参加本市高中阶段的升学考试。初中、高中学生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已在外省市考入高中的一般不予转。

对转学来沪或来沪借读的中小学生,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转学来沪的高中学生,转学前须将在外省市参加高中会考的成绩送本市教育考试院办理确认手续。

九、外籍学生申请在本市借读有何政策规定?

父母于不在沪居住的外籍中小学生申请来沪就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委托在沪居住半年以上的外籍人士或中国公民担任其子女的监护人,并在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包括其国籍外交机构的领事认证)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沪就读的外籍中小学生原则上应与父母或监护人同住,一般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入学就读。

以组团形式来沪短期学习汉语和中国文化的外籍中小学生,需经市教委会同市府外事办、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受。这类外籍中小学生需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办理来华手续,并应有组织地集体来华、离华,同时由外方组织者事先为他们办妥有关组织未成年者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担任其在沪期间监护人。对外籍中小学生的收费,按市教委制订的关于外籍儿童就读收费标准执行。

十、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侨子女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有何政策规定?

根据市教委有规定,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侨子女可以在具备相应接受条件,并经区县教育部门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借读。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港、澳、台人士提交的入学申请书,港、澳、台户籍誉本复印件,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所在企业(机构)的证明书,办理其子女的报考和入学事宜,招收和录取办法参照本市招收中小学生和幼儿的办法执行。收费标准,在全日制中小学学习的参照外省市借读生标准收费;在民办学校学习参照本市民办中小学统一收费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录取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学生应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港、澳、台办备案。

港、澳、台华侨人士的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并为其出具《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华人的子女来沪就读证明》。

十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问题的有关规定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其年龄在6至15周岁、具有学习能力但尚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随行子女。

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可持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包括确认当地无监护人、监护人具体身份和所携带子女在流出地就学情况,学龄前儿童还应有出生证明、健康检查表或儿童预防接种证)、本市暂住证明、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及本市就业务工证明等材料,向暂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安排落实就学。

十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就读问题的有关规定。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人员的子女。

1、需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必须向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且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2、需要从外省市高中转入本区普通高中的学生,在居住地所在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转制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须先接受学校测试,测试后,学校同意转学的。可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居住证》有效期过后且未能取得新的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将不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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