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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到期继续教育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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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到期继续教育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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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长期,注册执业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注册有效期3年到期前要进行再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会发一个再教育培训合格证。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是3年,3年后需要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才可以继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也是3年,而且一级建造师必须在一个公司注册,如果在其他公司注册证书要被注销的。考试只有一次,但是需参加继续教育,是当地的建设部组织的,继续教育也要考试,继续教育的考试比较容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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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1、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2、一级建造师执业企业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建造师网站,登录一级建造师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变更,原聘用单位及新聘用单位网上点击同意后,由新聘用单位打印《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上报。

(2)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经申请人所在县、市建筑主管部门分别同意并盖章后由企业直接报送到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打印证书、更换执业印章。注册证书上的变更注册等用印栏统一加盖“省建设厅建造师注册管理专用章”。

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应申请延续注册:

1、一建注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2、一级建造师使用年限: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可以办理延期注册,一直到65岁为止就不允许注册了。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级建造师证书到期怎么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选择集中面授或网络教学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120学时或完成申请增项注册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第十三条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公共课内容包括: (一)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四)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专业课内容包括: (一)近期颁布的与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三)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四)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一)参加全国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编写及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20学时。 (二)从事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课程的教学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授课工作,每年次每人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教材,论文每篇限一人计10学时,专著、教材5万字以上计20学时。 (四)参加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范等制订工作,每年次每人计20学时。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以上工作充抵继续教育累计学不得超过60学时。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所在单位应督促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为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保证。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提出警告或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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